小惩大诫
“小惩大诫”出自《周易·系辞下》:“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;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意思是说,因轻微过失受到小的惩罚,能够使人警诫自己,从小的过失里吸取教训,这样才不至于以后犯更大的错误。《诗经·周颂·小毖》中也有类似的记载,“予其惩,而毖后患。”把以前的错误作为教训,使以后谨慎,不致重招祸患。

惩,形声字,从心、徵声。本义为戒止,引申指责罚、处罚、惩戒等。诫,敕也。从言,戒声。本义为告诫,警告,即以言语警示他人,使人有所警戒。小惩大诫多用于就过失的轻重作适当的处理,使受到教训而不致犯大错误。

小错不惩容易成大祸。据《了凡四训》记载,明朝官员吕原辞官回乡后一直受人敬仰,有一次,一个同乡醉酒后骂他,用人要将此人送官府惩治,但是吕原并没有同意,对用人说:“醉者勿与较也。”一年后,吕原听说此人犯了死罪,后悔地说道:“使当时稍与计较,送公家责治,可以小惩而大戒。吾当时只欲存心于厚,不谓养成其恶,以至于此。”愚人作恶而没有被矫正,未经压制的恶性被不断放大,最终导致更大的罪行。自古以来很多事例证明,如果总是以过分宽容纵容的态度对待越界行径,日积月累就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。反之,如果能及时提醒、猛然喝止,往往能小惩大诫,及早纠偏正向。

小惩大诫亦是修己之道。古语云:“善不积不足以成名,恶不积不足以灭身。”如果把小恶看成无伤大体的事情,而不愿意除掉,恶行就会越积越多而无法掩盖,最终难以解救。因此,在个人修为上,古人强调“勿以恶小而为之”。为人要时时自省,静察己过,对待自己的过错,要有“过则勿惮改”的精神、“过则内自讼”“不贰过”的反思和自我约束能力。

小惩大诫体现了一种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。当事物一有苗头出现时,就能从中预见到它将来的后果,从而立即采取措施,防微杜渐,才可预防大的祸患。倘若不闻不问、熟视无睹、反应迟钝或纠正不力,待它泛滥成灾就为时已晚。惩是为了诫,无惩则无诫。因过错受到处罚,是人对自身错误行为必然要承担的后果。惩罚让人反躬自省,接受教训,从而改变自己错误的思想和行为,不致犯更大的、让自己无力承受的、没有机会改正的错误。

“风起于青萍之末,浪成于微澜之间。”抓早抓小、动辄则咎,不仅是惩戒,更是治病救人。面对犯错,小惩大诫,才是真正的负责任。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,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高度重视,及时清除。(崔 艳)